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李沖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陳禹齊 律師

附民被告 游舜雄

周子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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