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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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3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3076號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具體 陳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
2、陳明系爭債務是否發生於債務人丙○○之保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