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91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支票(票號:BN0000000、BN0000000、BN0000000、BN0000
000,下稱系爭支票)票款及其利息,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及票號BN0000000支票之完整影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未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