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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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第七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甲○○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㈢提出準備書狀乙件並附繕本(該書狀請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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