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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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九二0000六九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業經檢察官命令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