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