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被告享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炳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