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湯富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湯富魁已死亡,並於98年5月24日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