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張桂財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張桂財前因先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4月。聲請人認屬二裁判以上,應併合處罰,為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以維權益等語。
二、惟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聲請人如認前開裁判係屬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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