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家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家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孫家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其中部分兼以裁減罪刑,嗣而定其所應執行之刑,迄今全部罪刑盡皆確定且已數罪併罰容或接續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月3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4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3年8月4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