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俊吉 送達代收人 黃玥彤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102年度審簡字第2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俊吉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收受本院
102年度審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並於同年12月26日對上開判決提出上訴狀,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人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於本院,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吳芙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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