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黃宇蓮
被   告  陳柏璁陳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本件原告起訴時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480元及自民國94年
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嗣
訴狀送達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418元,及自94
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其訴訟標的與起訴時相同,
僅請求金額減縮,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按諸上開
規定,應予准許。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300,000元,由被告簽立綜合約定書
,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按月應依綜合約定書第5
條方式攤還,如有遲延履行時,則依綜合約定書第7條後段
約定,於遲延期間按年利率20%給付遲延利息。嗣被告於額
度內陸續動用貸款,惟其自94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經原告數度催討未果,依據綜合約定書第5、8條之約定,被
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尚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又上開債權經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95年6月29日讓與原告,並經公告,原告業已合法
取得如上債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國民現金綜
合約定書及申請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
告證明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就證據調查之結果,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3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3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
20、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