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176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八七府訴二字第一四八三六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被告所屬環保稽查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發現原告任意張貼0000000號聯絡電話之房屋出租廣告,乃拍照存證,並撕下原廣告物,移由被告告發,各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罰鍰,原告不服,循序提起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台北縣中和市○○路一帶,到處張貼廣告,並無指定清除地區之特徵,原告所張貼之五紙廣告係一天所為,一次行為罰五張罰款,顯屬重複處罰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本案原告已自承張貼廣告,雖訴稱應屬同一案,惟依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衛署環字第一四○一四○號函所示,在不同一地點張貼廣告構成違規行為之處罰,應認定非一行為,因污染地點不同,屬於獨立之性質,依法應分別處罰,被告依法處罰並無違誤等語。
理由按「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違反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所明定。又「關於在不同一地點張貼廣告構成違規行為之處罰,應認定非一行為,因污染地點不同,屬於獨立之性質,依法應分別處罰。」亦據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衛署環字第一四○一四號函釋示有案。另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六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六九衛二字第六四六五三號復函釋:「任意張貼廣告如未於行為時發現,可依據廣告上所刊登之住址或電話處分房屋或電話所有人。如屋主能證明為其他人時,可改處分行為人。」在案。查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七六北縣中清二字第五○三一五號業已公告中和市為廢棄物清理法指定清除地區,本件被告所屬環保稽查員分別於附表所列時地發現任意張貼0000000號聯絡電話之房屋出租廣告,乃拍照存證,並撕下原廣告物,依其上所載之電話號碼「0000000」號查得為原告所租用,此有照片、告發單、電話用戶名稱及地址、附原處分可稽,並為原告所不爭執,其違規情節,殊屬明確。原告雖訴稱系爭五張廣告為同一天所為,一次行為罰五張處分書,有重複處罰之嫌,又中和員山路一帶無指定清除地區之特徵云云,然查原告於不同地點張貼廣告,依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衛署環字第一四○一四號函釋依法即應分別處罰;且中和市公所復已於七十六年公告中和市為廢棄物清理法指定清除地區,業詳如前述,足見原告所訴尚無可採。從而被告就原告違規事實各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罰鍰,揆諸首揭說明,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持同一見解,遞予維持原處分,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吳明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附表:
┌──────────┬───────┬───┬────────────┐│處分通知單日期、文號│違反時間│違反人│違反地點暨違反行為態樣│├──────────┼───────┼───┼────────────┤│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八十五年十一月│甲○○│中和市○○路○○○巷十七││北縣中字第八六○五九│十七日上午九時││號對面郵局後圍牆外電桿││七○號│二十分││任意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八十五年十一月│甲○○│中和市○○路○○○號旁陸││北縣中字第八六○五九│二十四日上午九││橋柱子上││七一號│時三十分││任意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八十五年十一月│甲○○│中和市○○路○○路口號誌││日北縣中字第八六○六│十四日下午五時││桿上││二四二號│五十分││任意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八十五年十一月│甲○○│中和市○○街○巷口電桿上││日北縣中字第八六○六│十四日上午九時││││二五七號│四十分││任意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八十五年十一月│甲○○│中和市○○街○巷口電桿上││日北縣中字第八六○六│十四日上午十一││││二六七號│時││任意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