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0九號
原告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被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德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扣押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扣押所得之金額給付原告」,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