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附民上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九О號
上訴人即原告戊○○
丁○○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即甲○右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案號: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原告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六年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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