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常業重利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槍械│有五││台│06│臺│││同│同│││砲管│期月││中│43│中│上8││││││彈制│徒│6│地│偵07│高│7│8│││8││藥條│刑││檢│51│分│訴6││上│上│││刀例││││12│院││││││├──┼──┼────┼──┼─────┼─┼───┼────┼─┼───┼────┤│重│有四││台│6│臺│││最│││││期月│間│中│9│中│上7││高│台1││││徒│至│地│偵5│高│8│7│法│6│││利│刑│9│檢│3│分│更││院│上2│││││││2│院│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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