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交附民上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冠豪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毅智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刑事過失傷害(112年度交上易字第251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判決後,據原告以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而隨同提起上訴。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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