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永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 林阿奢
法定代理人 林錦富
訴訟代理人 林百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
仟壹佰壹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裁定,限令其
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5年11月10日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