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
原   告 民康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永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緣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外(此部分業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完畢),尚有訴請被告應
張瑜芳 、雷永康及 鄭淳芳 之人事資料、住商不動產高雄鼓山區
新中華加盟店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合計1,911份、雷永康之不動產
經紀營業員登記證交付予原告等,核其請求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
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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