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8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