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上訴人 李嘉興
李東 原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被上訴人三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剛泰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