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建簡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光中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寶方 律師被上訴人求利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輝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0三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卅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
㈠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十四萬四千三百
七十五元正之部分,及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暨第四項關於得為假執行部分,均廢棄。
㈡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㈠兩造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簽定之工程合約書第六、九條約定:「所有本工程之圖
樣、施工說明書、材料規範、施工期間之補充施工圖樣及本合約之有關附件等,乙方(即被上訴人)均需確實遵照辦理,並依據業主及甲方(即上訴人)之派駐現場人員的要求責任施工。」「乙方如有因施工錯誤或材料採購安裝錯誤,導致業主驗收不合格時,乙方應負責賠償一切損失並重新施工安裝完成」。㈡合約所附家瑞建設遠見科技總部新建廠辦大樓工程洋灰漆塗裝工程A棟部份特
定條款第二條明定:「㈠本工程主要施工範圍為主結構體地下室平頂(含樑)及柱牆面(含連續壁粉刷面)之洋灰漆塗裝;乙方為完全責任施工,包括洋灰漆材料及披土塗裝施工品質及平整度皆應符合業主要求,並不得以任何因素免除洋灰漆施工品質及保固責任。」「㈧本工程所有洋灰漆塗裝面平頂、連續壁及內牆採選批方式,但柱面採全批土施工,乙方應於甲方檢查核可後始得進行洋灰漆塗裝施工,其所需一切費用皆已含於洋灰漆單價內不另給價,乙方並不得因現場狀況而要求調整單價。」「本工程合約單價已包含配合業主要求之二次裝修施工,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時間進場施作,其施工規定與計價方式皆依照本特定條款,乙方不得因二次施工而要求調整單價。」「本工程於業主驗收完成後由乙方負責保固兩年,保固期間因乙方供料或施工不良產生之洋灰漆面發霉、剝落、龜裂、變色等瑕疵,乙方應無償立即刮平整修並以原材料重新噴塗至業主核可為止。」「本特定條款所有規定之所需費用皆已含於合約單價內不另給價,如乙方未能依照辦理而由甲方代為施作,所需費用由乙方各期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洋灰漆噴塗完成後,乙方應隨即採適當措施保護並負保管之責,業主驗收前如有污損乙方應依照甲方指示之時限內修補完成,上述施工所需費用(含工料)皆已含於合約之單價內不另給價。」顯見合約已包含批土施工部分。被上訴人以洋灰漆塗裝本件工程之平頂及內牆部份時,猶應秉責任施工之合約規範,就原模板面較醒目之瑕疵重點批補,以符合業主施工品質及平整度之要求,苟業主驗收不合格,被上訴人即應依上訴人之指示修補,且選批所需費用(含工料)皆含於合約單價內不另給價。迺原判決未審究被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致上訴人之函,業坦承其本件工程「施工品質不佳」,從而被上訴人為改善施工品質,依上訴人所請進行修補,以達業主驗收標準,本屬被上訴人履約義務,豈有被上訴人施工不良,竟反由上訴人付費修補瑕疵之理?原判決昧於工務現況及合約真意,徒以合約附件即單價明細表之備註欄記載,否定合約被上訴人責任施工及選批義務之條款規定。
㈢被上訴人施作本件工程應依特定條款約定,非以單價明細表為準:
⒈特定條款第一條第㈠項約定:「㈠本工程施工準則,均依業主及甲方頒訂之
相關規範圖說及補充事項辦理,其解釋優先順序為:補充事項。特定條款。合約圖說」。
⒉被上訴人於本件工程所使用之洋灰漆材料規格及其檢驗作業,暨施作方式等
,俱列載於特定條款第二條,被上訴人履行本件承攬契約,理當配合此條款約定辦理,否則即屬債務不履行。
⒊工程合約書後附單價明細表,充其量係用以表彰被上訴人承作之工程項目及單價,惟實際施作內容,要以契約條款而非依此表備註欄之粗略記載辦理。
㈣被上訴人就平頂及內牆之洋灰漆塗裝,依約確須選批,所需費用均包含本件承攬契約,非屬工程追加:
⒈依特定條款第二條第㈠、㈧及項,兩造既明定平頂及內牆部份係採選批方
式,以別於柱面所採全批土施工,可知單價明細表備註欄所載「不批土」純指「不全面批土」,係批土程度之差異而已。
⒉全面批土意指油漆完成後,欲求得一細緻平整之質感,故承攬人需用補土將
原模板面之釘孔、木紋、夾板痕、模板接縫,高差乃至毛細孔等予以批飾平整,最後再以砂紙全面磨光後方上漆之謂;另不全面批土(即選批)則指不為前述之全面批飾動作,但承攬人仍應將原模板面較醒目之瑕疵重點批補,以求施工完成時有較好之視覺觀瞻。
⒊倘被上訴人就平頂及內牆部份之洋灰漆塗裝完全不負任何批補義務,兩造前
揭特定條款之約定豈非悉成具文。被上訴人未通觀契約全部條款,曲解本件工程合約書,冀圖卸免履約責任,並將其依約須自行吸收之選批費用轉嫁上訴人,洵無理由。
⒋他案洋灰漆塗裝工程,雖僅約定「磨平處理噴洋灰漆」,然承攬人現場施作
時,確業就原模板面較明顯之瑕疵予以批補,顯見縱合約未明定承攬人須批土,依一般工程慣例,承攬人猶會選批而非完全不為批土。
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另提出粉刷表、照片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聲明:駁回上訴。
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㈠上訴人承包訴外人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家瑞公司)「遠見科技總部
新建廠辦大樓」之營造工程,將其中「洋灰漆塗裝工程A棟部分」工程發包予被上訴人承攬,雙方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依合約書之約定,就平頂刷洋灰漆及內牆刷洋灰漆之兩項並不含批土項目,故就兩造約定,被上訴人並無為上開兩項批土之義務,惟上訴人為使工程能順利點交予家瑞公司,另要求被上訴人重新補批土,條件係上訴人願支付被上訴人每工二千五百元(不含稅)之報酬。被上訴人應上訴人所請重新補批土並噴漆完成,經計算就平頂部分共花四十工,牆面項目共花十五工,合計五十五工,上訴人就此部分應給付被上訴人報酬為十四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元(含稅)(55工×2500工/元×1.05=144,375元),惟上訴人迄未給付。經被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以律師函催告限上訴人於見函後三日內給付,惟上訴人猶置之不理。
㈡訂定工程合約書時,選批的部分上訴人並未交予被上訴人施作,而係另外發包
,被上訴人僅負責噴漆部分,不包含批土,依工程慣例,批土、選批及噴漆均分別其報酬,批土部分是嗣後因發包之選批部分作不好,上訴人方請被上訴人點工施作,當初報價時並未包含批土的工程,若該部分原係被上訴人所負責之工程,即無須工地楊主任再於修補申請單上簽字,被上訴人所請求者即是契約中選批的部分。
㈢被上訴人已完成上開批土噴漆之工作,並經上訴人驗收完成,被上訴人自得依
工程承攬合約書之約定及民法第五百零五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十四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元之批土報酬。
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理由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承包家瑞公司「遠見科技總部新建廠辦大樓」之
營造工程,將其中「洋灰漆塗裝工程A棟部分」工程發包予被上訴人承攬,雙方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嗣被上訴人依約完成承攬工作,上訴人尚欠保留款七萬八千四百九十四元未付;又依合約書之約定,就平頂刷洋灰漆及內牆刷洋灰漆之兩項並不含批土項目,惟上訴人為使工程能順利點交予家瑞公司,另要求被上訴人重新補批土,條件係上訴人願支付被上訴人每工二千五百元(不含稅)之報酬,被上訴人應上訴人所請重新補批土並噴漆完成,經計算就平頂部分共花四十工,牆面項目共花十五工,合計五十五工,上訴人就此部分應給付被上訴人報酬為十四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元(含稅)(55工×2500工/元×1.05=144,375元),惟上訴人迄未給付;另上訴人誤扣點工款一萬八千九百元應返還被上訴人。合計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廿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元〔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廿二萬二千八百六十九元(含保留款七萬八千四百九十四元、平頂及內牆重新補批土並噴漆報酬十四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元)及利息,原審就被上訴人超過上開請求部分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審就上訴人應給付保留款七萬八千四百九十四元部分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均已告確定〕。
上訴人則辯以:兩造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簽定之工程合約書所附家瑞公司遠見科技總部新建廠辦大樓工程洋灰漆塗裝工程A棟部份特定條款第二條第㈠、㈧及項,兩造既明定平頂及內牆部份係採選批方式,以別於柱面所採全批土施工,可知單價明細表備註欄所載「不批土」純指「不全面批土」,係批土程度之差異而已。不全面批土(即選批)則指不為全面批飾動作,但承攬人仍應將原模板面較醒目之瑕疵重點批補,以求施工完成時有較好之視覺觀瞻。倘被上訴人就平頂及內牆部份之洋灰漆塗裝完全不負任何批補義務,兩造前揭特定條款之約定豈非悉成具文。被上訴人未通觀契約全部條款,曲解本件工程合約書,冀圖卸免履約責任,並將其依約須自行吸收之選批費用轉嫁上訴人,洵無理由等語。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承包家瑞公司「遠見科技總部新建廠辦大樓」之營造工程,將其中「洋灰
漆塗裝工程A棟部分」工程發包予被上訴人承攬,雙方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
㈡被上訴人就平頂為重新補批土噴洋灰漆,就內牆噴漆完成後再批土後重新噴漆修補,平頂部分共花四十工,牆面項目共花十五工,合計五十五工。
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㈠依原合約之約定,平頂選批應由上訴人為之,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平頂重新補批土噴洋灰漆之報酬十萬五千元。
⒈本件被上訴人所請求之平頂重新補批土噴洋灰漆之報酬十萬五千元,並提出原
證經上訴人地主任 楊壽元 簽字之點工申請單為證,其內為:「...事由:平頂重新補批土部份噴洋灰漆B1-B3連工帶料共計四十工每工二千五百元不含稅楊10/19」(原審卷第廿六頁)。上訴人則辯以:依特定條款第二條第㈠、㈧及項,兩造明定平頂及內牆部份係採選批方式,被上訴人就平頂部分有選批義務,所需費用均為本件承攬契約所包含,非屬追加工程等語。
⒉兩造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簽定之工程合約書所附家瑞建設遠見科技總部新建廠辦
大樓工程洋灰漆塗裝工程A棟部份特定條款第一條「一般規定」約定:「㈠本工程施工準則,均依業主及甲方(即上訴人)頒訂之相關規範圖說及補充事項辦理,其解釋優先順序為補充事項特定條款合約圖說。...」第六條「補充事項」約定:「...㈥洋灰漆噴塗應採一度水一度漆平頂採不批方式,底漆完成如須選批由甲方處理,待廿四小時後在施一度水一度漆至完全覆蓋、色澤均勻、表面平整為止。...」可知依特定條款第一項之規定,補充事項優先適用,而依第六條補充事項第六項,約定平頂採不批方式,底漆完成如須選批則由上訴人處理,而此約定優先於特定條款第二條第㈠、㈧及項適用,故平頂部分選批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且上訴人如須選批必須於底漆完成時為之。
⒊上訴人之工地主張楊壽元於原審到場證稱:「本件工程模板之間重要部分還是
要批土,合約有約定,原來噴漆的時候沒有批土,但事後我們有要求重點地方要批土。」(原審卷第一0四頁)足見被上訴人於底漆完成時並未為選批,而是被上訴人油漆完成後上訴人才要求選批。是以被上訴人所請求之平頂重新補批土噴洋灰漆之報酬十萬五千元,其中批土部分,依特約條款第六條補充事項第六款之規定,本應由上訴人為之,故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噴洋灰漆部分,因係被上訴人油漆完成後上訴人要求選批後之重新噴漆,為因重新補批土所產生之費用,亦應由上訴人負擔。
⒋至上訴人所辯:被上訴人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致上訴人之函,以被上訴人坦承
其本件工程「施工品質不佳」,從而被上訴人為改善施工品質,依上訴人所請進行修補,以達業主驗收標準,本屬被上訴人履約義務,豈有被上訴人施工不良,竟反由上訴人付費修補瑕疵之理云云部分。經查:由於本件依兩造合約約定,平頂部分之選批本應由上訴人為之,而原來上訴人未為選批,是上訴人事後才要求選批,均已如前述,是以本件被上訴人所為平頂重新補批土噴洋灰漆,難認係屬被上訴人依原合約應履行之義務,而應屬追加工程,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平頂重新補批土噴洋灰漆之報酬十萬五千元。
㈡被上訴人所為牆面噴漆完成後再批土後重新噴漆修補,為其依約應履行之義務,不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該部分費用三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
⒈本件被上訴人所請求之牆面噴漆完成後再批土後重新噴漆修補之報酬三萬九千
三百七十五元,係提出原證經上訴人地主任楊壽元簽字之修補申請單為證,其內為:「...事由:B1B2B3牆面粉刷重新噴漆備註:噴漆完成後再批土後重新噴漆修補連工帶料共計十五工每工二千五百元不含稅楊10/29」(原審卷第廿六頁)上訴人則辯以:依特定條款第二條第㈠、㈧及項,兩造明定平頂及內牆部份係採選批方式,而認為被上訴人就內牆部分有選批義務,所需費用均為本件承攬契約所包含,非屬追加工程等語。
⒉兩造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簽定之工程合約書所附家瑞建設遠見科技總部新建廠辦
大樓工程洋灰漆塗裝工程A棟部份特定條款第二條「施工條款」約定:「㈠本工程主要施工範圍為主結構體地下室平頂(含樑)及柱牆面(含連續壁粉刷面)之洋灰漆塗裝;乙方為完全責任施工,包括洋灰漆材料及披土塗裝施工品質及平整度皆應符合業主要求,並不得以任何因素免除洋灰漆施工品質及保固責任。」「㈧本工程所有洋灰漆塗裝面平頂、連續壁及內牆採選批方式,但柱面採全批土施工,乙方應於甲方檢查核可後始得進行洋灰漆塗裝施工,其所需一切費用皆已含於洋灰漆單價內不另給價,乙方並不得因現場狀況而要求調整單價。」「本特定條款所有規定之所需費用皆已含於合約單價內不另給價,如乙方未能依照辦理而由甲方代為施作,所需費用由乙方各期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是以內牆部分選批部分之費用,已含於合約定單價內不另給價,故內牆牆面選批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
⒊本件依兩造合約約定,內牆部分之選批應由被上訴人為之,而被上訴人未為選
批即噴漆,嗣於牆面噴漆完成後再批土後重新噴漆修補,參以被上訴人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九二)利工回字第000一號致上訴人函,被上訴人坦承其本件工程「施工品質不佳」等語(原審卷第四十六頁),應認被上訴人係於牆面噴漆完成後,因施工品質不佳,才再批土後重新噴漆修補。是以內牆選批既屬被上訴人依約應履行之義務,即非屬追加工程,被上訴人不得向上訴人請求牆面噴漆完成後再批土後重新噴漆修補之費用。
綜上所述,兩造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簽定之工程合約書所附家瑞建設遠見科技總部新
建廠辦大樓工程洋灰漆塗裝工程A棟部份特定條款第一條約定,補充事項優先於特定條款適用。其補充事項約定:平頂採不批方式,底漆完成如須選批則由上訴人處理;特定條款約定:平頂、內牆採選批方式,不另給價。依補充事項優先於特定條款適用之原則,平頂之選批由上訴人為之,內牆之選批由被上訴人為之,是以被上訴人所為平頂重新補批土噴洋灰漆部分,應屬追加工程,其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所為牆面噴漆完成後再批土後重新噴漆修補,為被上訴人依約應履行之義務,不得請求上訴人負擔費用。從而,被上訴人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平頂重新補批土噴洋灰漆之報酬十萬五千元,及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開應准許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結論: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張松鈞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