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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