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三號
再審原告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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