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一號
原告乙○○
一、右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請確認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消費借貸或票款請求),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