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豪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01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永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2.26│98.12.3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第636號│第1492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實││第2103號│第486號│││審├──────┼──────────┼──────────┼──────────┤││判決日期│99.01.14│100.06.0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決││第2103號│第486號│││├──────┼──────────┼──────────┼──────────┤││判決│99.01.14│100.06.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緝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4號(已執畢)│第9843號(通緝中,未│││││執行)│││││本案其餘部分上訴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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