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586號原告 王許秀娥 被告 洪浚翔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陳千容
室 王俐蘋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宋富美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