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196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訴訟代理人 蔡煌戊
被 告 卓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2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