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
原   告 羅唯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都興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聯虹營造有限公司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汪台
  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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