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5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   告  陳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
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322元,及其中8,179元自民國(下同)96年11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被告對原告主張
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請求減免利息等語置辯,惟原告不同意原
告減免利息之請求,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是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8,322元,及其中8,179元自96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