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336號聲請人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文堂陳娟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相對人葉文堂、陳娟卿最新之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確認相對人葉文堂之正確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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