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3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眷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上列原告因眷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主張前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現已改制為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民國86年1月23日(86)華溯字第0895號令(下稱「原處分」)無效,而以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為被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
二、惟按國防部組織法第10條規定:「(第1項)國防部設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第2項)國防部得將前項軍事機關所屬與軍隊指揮有關之機關、作戰部隊,編配參謀本部執行軍隊指揮。(第
3項)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在三年內改編為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而依「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1條、第3條:「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三、顯見依國防部組織法授權所訂定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而成立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固屬有法規依據及法定職權之行政機關,惟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以編組裝備表所成立之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則係隸屬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之內部單位,非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自無獨立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是有關核定眷舍配住、改配而有作成行政處分之必要時,應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之名義為之,縱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以自己名義對外表示其決定,亦應視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為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1311號、90年度判字第12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雖為前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所作成,亦應視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為之行政處分,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即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被告,始屬適格。則原告列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為被告,即有錯誤。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應依同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姓名(與被告之關係),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劉穎怡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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