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7年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