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