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2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26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23日上午9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6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
用卡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瑋
法官吳書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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