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沅恩被告謝博任被告柯玟丞被告盧俊良被告 蕭自強 被告 王勝琦 被告 鍾志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謝沅恩、謝博任、柯玟丞、盧俊良、蕭自強、王勝琦、鍾志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沅恩、謝博任、柯玟丞、盧俊良、蕭自強、王勝琦、鍾志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謝沅恩、謝博任、柯玟丞、盧俊良、蕭自強、王勝琦、鍾志泙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關於被告謝沅恩、謝博任、柯玟丞、盧俊良、蕭自強、王勝琦、鍾志泙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被告江玉珍、廖宏偉、 楊玲貴 、葉姿吟、 陳彥霖 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