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 徐賴瑞娥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 律師
邱奕澄 律師被告 呂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依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1,000元(計算式:61,800股×10元+3,000元=6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