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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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48號抗告人 魏錫福 即相對人樓以上抗告人因與聲請人 陳美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業於民國106年6月30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則上開裁定自抗告人收受裁定翌日起加計10日抗告不變期間及2日在途期間,則抗告人逾106年7月12日起即遲至106年7月17日始行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