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淑月 (即 張日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松青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日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