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1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百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30號、第1031號、第1032號、第103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黃雅琦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羅百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羅百君係中度智能障礙,屬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人。其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1】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9日以苗簡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9年4月29日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29日以99年度易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及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99年7月22日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1日以99年度易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28日以99年度易字第8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易字第9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13日以99年度苗簡字第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9年11月11日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25日以99年度苗簡字第9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11月25日確定。至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24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20日以99年度易字第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羅百君於99年7月20日發監執行後,於103年5月14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羅百君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5、6、7、8所示時間、地點,竊取 莊芷葳 、 曾佳綾 、 陳俞 如、 黃美 珠、 劉麗芳 等人之財物,得手後逃逸。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四、附記事項:
(1)按醫院病房除房門外,醫院尚針對個別病床設有布簾,提供病人及其家屬私人使用之空間,各病人在住院期間,即取得該特定空間之使用權,並享有管領支配力,顯見病患在住院期間,仍有居住安寧不受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從而醫院病房既係病人接受醫療及休養生息之處所,病人於住院期間,病房即為其生活起居之場域,各有其監督權,除負責診治之醫生及護理人員在醫療必要之範圍內,得進出病房外,尚非他人所得隨意出入,自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醫院病房難謂非刑法加重竊盜罪所稱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倘乘隙侵入醫院病房內行竊,自已構成刑法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最高法院101年台非字第140號刑事判決參照)。
(2)就附表編號8部分,被告羅百君係以一竊盜行為竊取 黃美珠 、劉麗芳所有之皮包2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3)羅百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係中度智能障礙之人,屬於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人。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雅琦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雅琦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竊方式及竊取之財物│主文│備註│├──┼────┼────┼──────────────┼──────┼─────┤│5│103年11│苗栗縣苗│羅百君搭乘電梯至5樓,見靠近│羅百君犯侵入│104年度偵│││月9日上│ 栗市 博愛│電梯之病房門未上鎖,遂開啟房│有人居住之建│字第1030號│││午6時許│街79號(│門,進入病房內徒手竊取莊芷葳│築物竊盜罪,││││。│ 楊克寧 婦│置於床邊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累犯,處有期│││││產科診所│300元、身分證、提款卡等物)│徒刑玖月。│││││)5樓病│,得手後將現金花用完畢,其餘││││││房。│物品則棄置在苗栗市火車站1樓│││││││男公廁內(已領回)。 嗣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員警│││││││,根據莊芷葳指認,循線查獲羅│││││││百君。│││├──┼────┼────┼──────────────┼──────┼─────┤│6│103年7月│苗栗縣苗│羅百君見四下無人,疏於注意之│羅百君犯竊盜│104年度偵│││20日上午│栗市光復│際,進入該速食店員工休息區內│罪,累犯,處│字第1031號│││6時39分│路11號麥│,徒手竊取曾佳綾所有之長皮夾│有期徒刑柒月││││許。│當勞速食│1只(內有現金8008元、健保卡│。│││││店員工休│1張、提款卡2張、信用卡3張││││││息區。│等物)。得手後逃逸,並拿取其│││││││中現金5000元花用一空,至放在│││││││夾層之現金3008元及其餘物品,│││││││連同長皮夾,則丟棄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南苗商場│││││││公廁旁空地(已領回)。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員│││││││警,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羅百君。│││├──┼────┼────┼──────────────┼──────┼─────┤│7│103年9月│苗栗縣苗│羅百君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羅百君犯竊盜│104年度偵│││1日上午9│栗市高苗│手開啟該門市員工休息室門,進│罪,累犯,處│字第1032號│││時7分許│里信義街│入員工休息室後開啟櫃子,徒手│有期徒刑柒月││││。│36號杏一│竊取 陳俞如 放在大皮包內之皮夾│。│││││醫療用品│1只(內有現金3100元、身分證││││││門市。│、汽車駕照、機車駕照、機車行│││││││照各1張、信用卡2張、提款卡│││││││3張、健保卡3張、ICASH卡1│││││││張等物)。得手後將現金花用殆│││││││盡,其餘物品則隨意丟棄。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員警,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羅百君。│││├──┼────┼────┼──────────────┼──────┼─────┤│8│103年11│苗栗縣苗│羅百君見該診所掛號室無人看管│羅百君犯竊盜│104年度偵│││月26日上│栗市至公│,遂開門後進入掛號室,徒手竊│罪,累犯,處│字第1033號│││午10時30│路11號蘇│取黃美珠所有,放在置物櫃之皮│有期徒刑柒月││││分許。│眼科診所│包1只(內有現金3000元、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信用卡各│││││││1張等物),及劉麗芳(起訴書│││││││誤為 劉麗芬 )所有之皮包1只,│││││││得手後欲離開之際,因黃美珠聽│││││││聞掛號室門口發出聲響,從診間│││││││追出診所外面後質問羅百君,羅│││││││百君遂將劉麗芳所有之皮包還給│││││││黃美珠(另黃美珠所有之皮包,│││││││因羅百君藏在衣服內未被發現)│││││││,黃美珠返回診所後,始發現其│││││││上開皮包亦被羅百君竊走。至羅│││││││百君將黃美珠所有之現金花用完│││││││畢,其餘物品則丟棄在苗栗縣苗│││││││栗市○○里○○路○○○號 仁暉 診│││││││所廁所內(已領回)。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員警│││││││接獲報案後,於同日調閱蘇眼科│││││││診所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經黃美│││││││珠指認後,循線查獲羅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