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建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當事人間另案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仍在訴訟中,尚未裁判確定,而上述事件訴訟標的所確認之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為本件違約金事件之前提,因而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裁定本件於台中地院上述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525號裁定確定,有台中地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