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1號具保人郭欣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欣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郭欣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甲○○經傳喚未到案,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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