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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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4年度婚字第3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4年9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