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
一0七號指定辯護人 彭詩雯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本院傳拘未著,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