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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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甲0000000
GERM法定代理人HORSTMUE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相對人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NDREASS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最新科技股份有『阳』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文欄中關於「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壹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參張」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參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