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江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昶達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