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 徐品豪 (即 鄭品豪 兼 鄭士中 之承受訴訟人)
黎愛玲 (兼鄭士中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臺中市后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同一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怡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案108年度易字第1411號過失致死罪案件之刑事裁判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322、133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確定,而告終結,有本院111年4月19日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22、133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前揭刑事案件既已終結確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