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262號
原 告 逸軒 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被 告 劉朝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雅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262號
原 告 逸軒 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被 告 劉朝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