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抗告人宏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文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秀雲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