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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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切結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3號抗告人 陳重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顏碧珍 間請求確認切結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3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院裁定後3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結果附卷可稽,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明煥